大多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都有巨额的应收账款余额。但是,有些应收款属于逾期帐款,这些帐款可能在今后几年无法收回,因而可能被核销。问题是,由于冲销导致的应收账款减少会导致增值税的不足吗?
最近的一起En Banc案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线索。在上述案件中,国内税务局局长(请愿人)评估了普通专业合伙企业(答辩人)的增值税不足。部分评估不足的增值税是由于被美国国税局(BIR)视为收款的应收款减少而产生的。答辩人随后辩称,它不应对增值税的不足负责,因为应收账款的减少是由于注销了无法收回的账户,因此不构成增值税的收入。它还提供了注销的证据。
另一方面,请愿人辩称,评估是初步推定为正确的,并且是善意作出的,纳税人有责任证明并非如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在执行公务时有任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不会干扰评估。请愿人还声称,注销不符合经RR 25-02修订的《税收条例》(RR) 05-99规定的强制性要求。RR规定了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以下条件:(1)必须有欠纳税人的现有债务,并且必须是有效的和合法的。(2)必须与纳税人的贸易、业务或专业实践有关。(3)根据1997年税法第36(B)条所列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得维持上述规定。(四)应在纳税年度终了时从纳税人的帐簿上实际冲销。(五)在纳税年度终了时,该资产必须被确定为无价值且无法收回。
现在让我们讨论法院对请愿人的两个主要论点的裁决:税务评估的初步正确性,以及不符合经修订的RR 05-99的要求。
税务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全体法庭裁定,评税的初步正确并不适用于武断和反复无常的评税。重要的是,评估应以事实为基础,而不仅仅是假设。在得出增值税不足的评估时,请愿人仅仅比较了被申请人应收账款的期终余额,然后假定余额的减少是未申报的收入。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化不一定与征收增值税的收款有关。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能够用证明文件解释应收账款的减少。被告出示了合伙人会议记录、记账凭证和收款信等。
现在,对于请愿人的第二个论点,即注销不符合经修订的RR 05-99,法院讨论了RR中的要求涉及所得税的可抵扣性,而不是增值税的不足。因此,假设注销不符合RR的要求,同样不会导致增值税的不足,但会导致所得税的不足,因为它涉及到从总收入中扣除索赔费用。法院没有详细审查被申请人的注销是否遵守了RR的要求,而只是提供了一个说明。
对公司来说,注销应收账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决定,不仅在财务方面,而且在税务合规方面也有影响。公司需要遵守美国国税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BIR)的规定,并确保坏账核销的适当文件。这包括保留记录,以支持注销特定账户的决定,并提供为收集未偿金额所做的努力的证据,以便纳税人可以反驳对税务评估正确性的假设。
James Eliud G. Santos是菲律宾毕马威税务集团(R.G. Manabat & Co.)的合伙人,这是一家菲律宾合伙企业,也是毕马威国际下属独立成员公司的毕马威全球组织的成员公司nal有限公司,一家英国私人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被国际公认为转让定价实践和一般公司税实践的一级税务审查。欲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税务合伙人詹姆斯·埃利乌德·g·桑托斯或税务合伙人莱安德罗·本·m·罗贝迪索受保护],社交媒体或访问www.home.kpmg/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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