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并发布通知。
通知称,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信部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有关准入管理从1月14日起实施,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按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实施。
对于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通知规定,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