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商务部将发布实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姚坚介绍说,与现行规定相比,这个办法具有下放核准权限、简化核准程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引导服务,以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特点,体现了便利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较快,2008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521.5亿美元,同比增长96.7%。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66亿美元,同比增长39.4%,新签合同额1046亿美元,同比增长34.8%。
姚坚认为,对外投资合作拉动出口功能突出,带动国内设备及原材料出口,也扩大了就业;其次是增加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由以往出口产品变成输出资金、技术、商品和管理;此外,在贸易顺差较大的情况下,扩大对外投资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办法》规定,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需要商务部的核准的企业境外投资,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而地方企业的境外投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主要是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还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以及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办法》规定,需要商务部核准的企业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