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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反对行动党《条约原则法案》的强烈程度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议会场地和周围的街道上举行了大规模示威,在辩论厅还举行了哈卡舞。但对该法案的合理反对并未如此明确地表达出来。
这种情况应该会在新的一年里有所改变,现在该法案已经提交给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意见书将解释法案中的历史缺陷和法案对条约的误读。
不过,批评者可能会走得更远。
它们可以抓住这个机会,为《条约》的实际适用提出备选原则。因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法官们发展起来的伙伴关系原则,现在由于工党政府计划“共同治理”水网而暴露出其政治局限性。
为了达成共识的保护目标,公众基本上已经接受了对标志性景观特征的共同治理,但对“三水”的强烈反对表明,大多数选民无法说服他们在关键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给予少数人不成比例的权力。
如果说合伙原则被过度扩展了,那么Act的法案就在相反的方向上走得太远了。
该法案没有承认《怀唐伊条约》承认并承诺在建立新西兰殖民政府时保留伊维族原有的大部分自治权。这些意图之间的明显冲突并不能成为为一方或另一方的利益重新解释《条约》的借口。
在这方面,Pāti Māori可能和Act一样有罪。Te Pati Māori认为,1840年的酋长们不仅保留了对部落和领土的全部权力,而且他们同意给予王室的主权只涵盖当时的英国定居点。
记录显示,在新西兰殖民化的准备工作进行到很晚的时候,这是一种意图,但在怀唐伊起草条约时,这种意图发生了变化。当它被翻译给酋长们时,他们就签署《提里提》对rangatiratanga的影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如果他们被告知kāwanatanga只会延伸到当时英国的几个小定居点,他们似乎不太可能如此担心。但他们得到保证,他们的传统权利和权威将得到保留。
酋长们在签署《条约》之前的辩论是一场从未结束的辩论。它是关于新西兰如何在一个团结的国家内提供Māori自决的空间。
伙伴关系原则是一个答案,但从来没有让任何一方完全满意。Māori的倡导者通常寻求自治而不是共同治理。Māori卫生当局对他们来说是比水实体更大的损失。
自治是大卫·西摩在条约第二条中承认的原则,他去年在怀唐伊停止了战争。可悲的是,当选举使他有机会推进他的想法时,他认为rangatiratanga只不过是指法律规定的平等个人权利。
他的法案只会通过特别委员会,但它提供了一个提出更好方案的机会。
该条约是新西兰独特的、决定性的挑战。它不仅仅是一部宪法,它是我们国家的灵魂,总有一天,我们会以某种方式平衡它。